工伤赔偿被医保局拒绝
工伤赔偿被医保局拒绝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张某2017年12月13日上班期间受伤,致使身体机能受到严重损伤,在2018年3月14日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确认张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同时《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张某的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程度捌级。当张某伤好痊愈,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公司向医保局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时,却被医保局的工作人员“拒之门外”,虽然张某已经参保,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张某发生工伤事故的30天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被决定不予受理。
这可急坏了张某和他的家人,10多万的医疗费,如果医保部门拒绝受理,意味着这个家庭将很有可能会硬生生承担这巨额的医疗费用。该深圳劳动案中张某觉得这件事特别不合理:按这个逻辑来说,如果有的人受伤严重了,30天都昏迷不醒或者没出院,那不得都超过30天了,那医保都不予审理?张某再次找到医保局的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张某:除了本人以外,其实所在单位也是可以在30天内帮助申请认定的,但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在此期间申请工伤认定,所以这样过期了。
该深圳劳动案中张某回到公司质问:为什么当时没有提交工伤医疗费待遇申请和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公司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事,都是后来张某这提出来才知道还有这么件事,而且知道后也是第一时间就提交申请了。
1、该深圳劳动案中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区医保局提起工伤医疗费用待遇申请,当日,医保局审查时,仅仅陈述了委托人的工伤医疗费待遇申请超过自发生工伤之日起的30日,即作出不予受理结论,该“陈述”只是事实,并未说明理由。
2、该深圳劳动案中医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仅仅是程序性的处理,未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正面答复,并且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医保局不受理是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
3、该深圳劳动案中医保局未告知委托人申请复议或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属于适用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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