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1-11-09 作者:张梅律师
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后能反悔吗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宋某于2014年5月8日到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3月15日,宋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9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不久,宋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宋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该深圳劳动案中双方经过共同沟通与协商最后签订了一份工伤待遇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签订协议之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前支付包括医疗费、三个 “一次性” 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共计4.2万元;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宋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之后, 公司按期如数给付宋某赔偿款。
2016年3月22日,宋某提起仲裁申请,认为签订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请求认定该协议无效,予以撤销,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赔偿6万元。公司辩称,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更何况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已履行相关义务,宋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该深圳劳动案中仲裁委表示双方之前就工伤赔偿内容进行了协商,并且双方形成了合意,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核算,宋某应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数额5万余元与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4.2万元相差不大,无显失公平情形。最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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