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务为名义的转款债务怎么判定
发布日期:2021-10-20 作者:张梅律师
以业务为名义的转款债务怎么判定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2019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向张某借款54万元,月息为2%,同日,张某向李某转账54万元,此后李某陆续向张某以及张某同事林某还款26万元,因余款未能返还,张某诉至法院。
经审查发现,该深圳债务案中张某与林某均系某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张某转账出借款项系当日该咨询有限公司转入,两人陆续收到李某转账还款后均当日归还至咨询公司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深圳债务案虽以张某名义签署借款协议,然从出借资金来源、收回资金后的去向,以及张某、林某与某咨询有限公司的身份关系来看,本案所涉借款非张某自有资金出借,非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和意志决定,非其个人利益归属,为其“业务”行为,应由其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遂驳回其起诉。
该深圳债务案的案例评析,在该案审查中还发现案件受理费亦系该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转给张某后,以张某名义缴纳,该公司涉嫌存在利用普通群众对资金的需求,游离在监管之外以员工名义对外从事放贷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深圳债务案中民间借贷纠纷审查应查明真实法律关系,使个人借款协议外观隐藏下的非法金融露出全貌,以能动司法促进行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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