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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债务是可以不偿还的呢

发布日期:2021-10-14    作者:张梅律师

有哪些债务是可以不偿还的呢
关于债务偿还问题,现实中被问到最多的无非就是“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高利贷”、“赌债”这三类常见债务是否要偿还的问题,其实,除了这三种常见债务,还有另外三种债务,在2021年《民法典》出台以后,也明确规定了,是可以不用偿还的。下面就具体解释下这六种不用偿还的债务,解决一部分人的疑惑。

一、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现实中,很多夫妻其中的一方会因为各种原因单方借贷,而另一方可能根本就不知情。但是却也经常被莫名其妙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夫妻双方签名确认的借款、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认的借款,以及一方的借款,双方都花了的,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最后一种,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用来保护对借款不知情者的利益。而一方自己借钱用于吃喝嫖赌的钱,另一方不知情,不追认,也没有花过,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无需进行债务偿还。

二、高利贷
之前民间借贷利率是分三个档次进行区分的:年利率在24%以内,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是相对保护的,意思是如果这部分的利率已经还了,不能再要求退回,如果没还,是可以主张不用还的,最多还24%的利息就可以了;如果年利率超过36%,则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人可以主张债务偿还不用还超过的部分,而且已经还的,可以主张退回。
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规定民间借贷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也就是说超过15.4%的部分就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而且这个利率受LPR的影响,是浮动的,目前就是15.4%,以后可能会随着利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对这类债务偿还问题处理的原则就是:法院在2020年8月20号以前受理的案件,遵从旧规则;法院在2020年8月20号以后受理的案件,遵从新规则。所以看一下你民间借贷案子的一审是什么时候受理的,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如果超过了,超过的部分是可以不用进行债务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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