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83、84、85、86、94、95、96、97、98、99街坊(昆明路以南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布日期:2021-06-12 作者:方燕律师
说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签约期限、生效条件、履约约定等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本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1、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
(1)私有房屋由其产权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产权人死亡的,由该私有房屋的继承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继承人有多人的,可以协商委托确定签约代表。
(2)公有房屋由其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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