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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505街坊选房、签约规定4

发布日期:2021-05-30    作者:方燕律师

(三)限定选房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仅选购一套房屋安置的,且在签约期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万元的限定选房奖励费。
   (四)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约定期限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
   1、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30000元。
   2、全部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每户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6000元。
   3、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协议中所选购的期房套数发放:
   ①选购1套期房的,每户每月2500元。
   ②选购2套期房的,每户每月5000元。
   ③选购3套以上(含3套)期房的,每户每月7500元。
   期房临时安置费自签约居民搬离原址、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以入户通知书载明日期为止。考虑到交房后需办理安置房屋入户手续等因素,再给予照顾增发两个月标准的临时安置费。
   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非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进户手续的,仍按上述标准发放。如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三、第三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
   为满足居民群众多方面的购房需求,本地块引进第三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通过引进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二手房的,则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1%中介服务费[此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房屋:×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超出部分居民自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受限购政策影响,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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