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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111、133、134街坊)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4

发布日期:2021-05-09    作者:方燕律师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40万元。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 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2、证照补贴
   对持有注册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店铺)的个体工商者,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非居住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500元计算,每证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计算。
   4、自行购置营业用房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置非居住营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非居住建筑面积30000元/平方米计算补贴,每证低于60万元的,按60万元计算。
   5、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注: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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