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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122街坊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2

发布日期:2021-04-06    作者:方燕律师

三、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地配偶、未成年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6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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