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管委会根据混淆且有漏项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先生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程**律师、章**律师、段**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
  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开发区管委会”)
  【案情】
  杨先生等三人的房屋位于延边州某县,现该房屋被纳入到相关部门的征收范围之内,2017年9月6日,杨先生等三人收到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8月31日对杨先生等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杨先生等三人认为,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杨先生等三人向某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8月14日,杨先生等三人收到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杨先生等三人认为,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与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均违法,严重侵害了杨先生等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等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撤销某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复议决定》。
  【维权经过】
  杨先生等三人被征收房屋均在一个院内,测绘公司作出的踏查表、测绘报告和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附属物和装修部分与另外两当事人先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装修相混淆,且有漏项,因此,某区管委会根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作出的《某区管委会对杨先生等三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和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某区管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杨先生等三人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