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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应与被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女士等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黄**律师、段**律师、胡**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
  李女士等三人均系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现三人的房屋面临征迁,为核实征迁行为的合法性,三人申请了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三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报批文件)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三人收到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公开了某村拆迁安置指挥部制定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人不服区政府作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认为某村拆迁安置指挥部系区政府设立,其作出的方案违法,侵害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维权经过】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拆迁安置方案经村民(股东)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且涉案拆迁安置方案制定时间早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时间,程序倒置,明显不当。
【胜诉】
  由于涉案拆迁安置方案涉及改造区域范围较大,人数众多,且改造项目已经实施多年,撤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复议机关最终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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