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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0-08-28    作者:湛青律师

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
【基本案情】
        邓某跟邓某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邓某某通过邓某认识了于某,邓某于2015年4月向邓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约定“今收到邓某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人邓某签字,邓某某找到于某,要求于某以其房屋征收款为邓某的100万借款中的50%做担保。2017年邓某某又让邓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100万系多次借款组成,以前的借条均作废,以2015年4月出具的100万的借条为准。其中一笔20万借款系邓某让邓某某转账至指定账户。此后邓某未还钱,于某的房屋征收款到账,邓某某起诉于某,并申请法院冻结了于某部分征收款,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还钱,于某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即担保人于某需要对邓某的借款金额100万的50%承担担保责任,于某不服找到了我们要求我们代理他的二审诉讼,经过我们查阅案卷材料,确实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比如100多万的借款,只有一张借条,一张承诺书,一笔20万的转给案外人的银行流水。我们代理二审后,二审庭审查明中发现部分借款并非邓某某直接借给邓某的,而是通过他人的债权转让。故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查明中:1、100万借条是由50万本金跟50万利息组成。2、有部分借款是并非是邓某跟邓某某之间的借款,而是邓某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向法院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这笔20万转账的借款系案外人与邓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针对该笔借款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部分借款本金50万及相应利息,担保人于某对该部分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律师点评】 
        不要轻易给别人做担保,一旦作为担保人签字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事后以被逼无奈、威胁、逼迫、被骗等事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很难被支持,故提醒各位在给对方做担保时一定要知晓你是否能力承担得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给别人做担保时可以明确担保的范围,这样可减少担保人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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