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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直接强拆违法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先生等四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邱XX律师、宋XX律师、贾XX律师
  【被告】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韦先生等四人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某村,2018年5月18日,执法局的多名工作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韦先生等四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并且造成屋内财产的严重损毁,给韦先生等四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韦先生等四人认为,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韦先生等四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执法局于2018年5月18日强制拆除韦先生等四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位于柳州市某村原告韦先生等四人所建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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