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工见义勇为受伤致残 依法成功索赔2万元
发布日期:2020-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雷波县有关部门近日介绍,2004年8月雷波县汶水镇宋诗贵、郑从万、郑从深等12位民工到包工老板张某承揽的雷大公路(雷波县至大岩洞)维修整治工程的备石料工地打工。采石场备料工地实行挖掘机与人工混合作业。当月31日下午约4时左右,挖掘作业平面与石料形成了坡度为直角、高7米的悬岩,突然,松动的岩石沙土发生塌方,打中了工友郑从万。在场的民工郑从深、宋诗贵立即冲上前去救郑从万,不料发生更大的塌方,把宋诗贵、郑从万完全埋在岩石沙土中,后因伤势过重抢救途中死亡,落石则把郑从深砸成重伤。包工老板张某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给予死者家属抚慰,还花了5000元给郑从深治伤。
事后,郑从深以自己是见义勇为救人而受伤致残为由,要求包工老板张某赔偿人身损害等各种费用3万元。但张某拒绝。经过调查,雷波县安监局对该事故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二、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建议某开发公司责成有关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005年7月,郑从深被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九级后,他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可是,同年8月雷波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郑从深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9月,郑从深向雷波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等赔偿3万元的后续医疗费及残疾补助费用。
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郑从深在工地出勤中,见工友出现险情,立即施救,属见义勇为行为。在施救中原告受伤,被告张某虽积极给予医治,可是没有支付后续医疗费及残疾补助费用,作为受益人即施工承包人应当给予赔偿。经法庭调解,近日双方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给郑从深的医疗费外,由张某再一次性向郑从深赔偿2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