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效力及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20-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8年9月28日至2001年1月12日,原告湖南省长沙市商业银行华夏支行(以下简称长沙商行)与湖南美罗银河生化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罗银河公司)当时名为银河生化之间先后签订了11份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合同,约定由长沙商行向美罗银河公司提供中长期借款共计7150万元整,美罗银河公司以其位于浏阳市洞阳乡工业园小区的13.3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三栋房屋产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分别于1998年9月14日、2000年11月27日在浏阳市地产交易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及房屋他项权证。
1999年3月16日,被告关联企业湖南爱克制药有限公司又与长沙商行签订一份抵押担保合同,合同首部记载抵押人为银河生化公司(甲方)(被告的前身)、抵押权人为长沙商行(乙方)的C19991280041号抵押合同抵押人栏处盖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方签字并盖章。该抵押合同涉及资产为汉寿县房屋13幢,国有土地使用权34180平方米,最高担保限额800万元。之后,长沙商行按照约定分期向美罗银河公司支付了7150万元贷款,美罗银河公司未能向长沙商行偿还贷款本息。至2002年12月20日,美罗银河公司欠华夏支行已到期贷款本金3500万元,未到期贷款本金3650万元,已支付利息3171753.78元,尚欠利息4078028.51元。长沙商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美罗银河公司,追索抵押之债。
被告美罗银河公司的前身系湖南银河生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化公司),该公司于1997年8月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北京三雄高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和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东共同组建。双方约定由三雄公司投入300万元,银洲股份公司投入700万元。1997年8月18日,长沙市高新审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股东的实际出资均已到位的验资报告,但该验资报告中没有附有关资本金具体交付证明。
三雄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分别于1997年9月、1998年3月以投资及货款的名义汇入银河生化公司740万元整,但未被法院认可为出资到位。1998年12月14日、2000年12月21日,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又将其持有的银河生化公司7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三雄公司40%、刘元3O%。三雄公司、刘元2001年12月5日再次分别将其持有银河生化公司35%、25%,合计60%的股份转让给大连美罗药业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热门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