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20-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认为,廉某未通过正当途径追要欠款,属侵权行为,廉某应返还王某的摩托车。刘某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王某追要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丧失胜诉权。判决被告廉某在判决生效后将王某的摩托车返还给原告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事件焦点:《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过诉讼时效所提起的诉讼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丧失了胜诉权。本案中,王某与刘某于2002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于2002年7月1日付清欠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2年7月2日至2004年7月2日,而在2002年7月 16日,刘某进行了讨要欠款行为,出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为2004年7月16日前。刘某直到 2007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那么,债权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权: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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