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本加女方名就没事?最新判决:公婆买房给儿媳,离婚时要还
北京市三中院2017年11月最新出炉的(2017)京03民终9865号左兆燕、申传来与秦汝秀、申汗勤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书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只是解决房子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不能解决父母向子女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的问题,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双方转账、夫妻双方用该款项购房,则父母向夫妻双方的赠与的结论。”
整个案件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小两口结婚六年,婚内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妻子或两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双方平分房产。
这个判决一下来,公公婆婆就不干啦。我们当初出钱给你们买房,写你名字是因为你们是两口子,现在都离婚了,还我养老钱!立即跟儿子补了张借条,拿着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找个律师就到法院把儿媳给告了。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丈夫(申传来)本人认可父母的转账系借款,再加上两老还提供了银行转款凭证加以证明,即便他们拿出的借条是在转账6年后找儿子补签的,仍然足以认定借款的事实。
不但如此,法院还进一步支持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最终判决这笔借款的本息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共同偿还。
庭审中,儿媳虽极力抗辩,甚至找人出庭作证公婆已经年近80,根本没有能力借出几百万的巨款,汇过来的钱其实都是事先代老公保管的。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看来钱还是交给爸妈安全啊,我不禁想起来了那首歌:“世上只有爸妈好,有爸妈的孩子像块宝……”
话归正题,这个判决说明,只要能提供当年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可以随时随地补。而且利息应该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只有一方签名也得两人一起还钱。谁叫房子写了你的名字?
北京各中院做出的判决一向具有标杆性的价值,一直是其他外地法院争相学习的权威性判例。北京的法官这么判,说明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价值观不提倡以物质为导向,必须以感情为基础,加名字才结婚的做法不可取。
女同胞为了自己打算没错,但是换位想想男同胞也怕啊!万一遇到马蓉、翟欣欣这样的主,给你戴绿帽、结了就离,父母血汗钱岂不是要被分走一半?
讲到这里,男同胞该补借条的赶快补,这个事做起来比较容易,神不知鬼不觉。女同胞们就赶快让公公和婆婆补个赠与协议,不过呵呵,这个比较难开口,需要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但没有也不行啊,否则哪天你老公偷偷补个借条,约定个月息两分可够你吃一壶的。
哎,想想看不由得一声叹息。上一代人结婚的时候从不需要考虑离婚的事情,咱们这一代人还没结婚就得恶补婚姻法知识,为离婚做打算,不然搞不好就亏大发了。这立法的速度还真有点赶不上人心的变化。
以下是判决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3民终9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兆燕,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汗勤,男,1939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汝秀,女,1936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被告:申传来,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申传来与左兆燕在2010年6月23日结婚。
2010年12月11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1434949.92元;2010年12月22日,申汗勤向申传来支付266557.16元;2011年11月24日,秦汝秀向申传来支付1000000元。
2010年12月27日,申传来、左兆燕以两人共同名义购买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方夏威夷南岸欧湖公寓内住宅一套,房屋价格857754元,从申传来卡中支付了房款。
2013年12月30日,左兆燕以自己名义购买了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整东方美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130万元。申汗勤、秦汝秀提交的银行刷卡凭证显示,当日申传来支付112万元,左兆燕支付16万元。
申传来在2016年5月19日书写欠条,认可上述款项是向申汗勤、秦汝秀的借款,该款项用于其与左兆燕投资购买房产。申传来解释:当时燕郊的房子价格上涨,我和左兆燕商量好要炒房,左兆燕说能不能从我父母那里借点钱,左兆燕让我去借钱她就不去了,说她去借钱会和我父母有距离感,然后我就去我父母那借的钱,借我父母钱去买的房子;左兆燕解释:申汗勤、秦汝秀没提过借钱买房子,结婚时申汗勤、秦汝秀说婚后给我们买房子,我们也没办婚礼和酒席,买房子的钱有一部分是申汗勤、秦汝秀赠与的,一部分是申传来自己的。
申汗勤、秦汝秀提交录音,主张在2010年12月9日申传来向申汗勤、秦汝秀借款170万元并承诺给予利息。
现申汗勤、秦汝秀主张上述借款为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申传来、左兆燕共同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申传来的借款行为发生在申传来、左兆燕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亦有证据显示申传来、左兆燕在结婚后通过申传来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了两套房屋,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申传来、左兆燕应对申汗勤、秦汝秀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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