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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全部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

发布日期:2026-03-13    作者:陈国平律师
领证前甚至领证后,婚姻未成或解除后,支付彩礼的一方都可以主张退还彩礼,但实务中大多不会支持全部退还,今天这个案例,是什么情况导致法院判决全部返还呢?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文(男)经人介绍与宋某欣(女)相识,当月14日举行订婚仪式,23日登记结婚,次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宋某欣不仅一直拒绝和张某问进行夫妻生活,而且宋某欣在婚后不断向张某文索要钱物,并多次借故挑起事端,甚至报警。
二人自举办结婚仪式,宋某欣在张某文处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其他时间都在娘家生活。2021年3月,宋某欣再次向张某文要钱并致双方争吵,后搬回娘家居住至起诉之日,不再与张某文联系。
张某文认为,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仅有夫妻之名,但无其实,宋某欣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法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宋某欣返还全部彩礼86000元。
宋某欣则辩称双方的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彩礼问题与本案无关,张某文应当另案主张。
法院受理后查明宋某欣在之前还曾有两段令人心惊的婚姻经历:
一、2016年,宋某欣未婚生育一女,之后与李某相识仅两个月便登记结婚。李某称,宋某欣收取8万元彩礼后,一直与其母亲同床休息,两人无夫妻之实,宋某欣次年便起诉离婚,最终2018年双方离婚,李某的彩礼未获返还;
二、2019年,宋某欣与王某相识几天就闪电结婚,收取18万元彩礼及2万元金饰品后,在王某家居住不满一个月便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产生矛盾,王某两次起诉离婚,2020年8月双方调解离婚,宋某欣仍未返还彩礼。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准许张某文与宋某欣离婚,但驳回了张某文对返还彩礼的诉求;
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改判宋某欣返还张某文全部彩礼款86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宋某欣是否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法律上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如何定义?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法院的判决清晰表明“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
本案原被告情况如下:
(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解除时间较短即缔结婚姻:张某文与宋某欣经人介绍相识,20天内便完成订婚、结婚,双方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极其薄弱。
(二)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即便无实质关系)时间极短,总计不足一月,长期分居。
(三)离婚原因:宋某欣索要财物及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其本人并未为挽救婚姻做出努力。
(四)宋某欣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宋某欣在婚后频繁向张某文索要钱财,被拒绝后便挑起矛盾;结合前两段婚姻中,她均收取了高额彩礼(8万元、18万元),且离婚时均未返还的事实,形成了“结婚-收彩礼-不共同生活-离婚-再结婚”的固定模式,足以印证其具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某欣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件总结
一、“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法律实践中,彩礼通常被视为一种 “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所附的条件就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建立婚姻家庭。
二、拒绝“天价彩礼”:彩礼的意义在于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下的“礼尚往来”,而不是“漫天要价”,理性看待彩礼,才能让婚姻的起点更加纯粹。
律师建议
面对婚恋中的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彩礼,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陈国平建议如下:
1.切勿闪婚,深入了解后再行结婚:结婚前,不仅要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还要核实对方的婚姻史、家庭背景、经济状况等关键信息;
2.支付彩礼时量力而行:不要为了“面子”而支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彩礼,避免导致生活困难;支付彩礼要留痕!
3.婚后明确财产界限:婚后双方的财产往来要清晰,对于对方索要大额财物的要求,要保持警惕,避免轻易转账;
4.最后,警惕“职业骗婚”的常见套路:快速相亲、订婚、结婚;索要远超男方生活水平的高价彩礼;婚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找茬争吵跑回娘家,拒绝返还彩礼;离婚后迅速与下一个结婚,重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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