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金融投资理财的区别
名词解释:民间借贷: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引文: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与金融投资理财成为常态,但是这些经济往来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只是借钱给他人希望获得相对高的利息,但之后对方无法偿还本金而且还主张该金额为理财投资。那么,理财投资意味着本金是否能拿回也是不确定的,因为投资风险极高。这时我们应当怎样保证自己的利益,怎样处理。本文意在给大家就此类经济风险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案例称述:小陈将自己的100万存款借给自己的婶婶,约定利息1.5%之后婶婶仅偿还了4个月的利息就停止了。本金以及剩下时间的利息经过小陈多次追要均无果,之后小陈将婶婶诉上了法庭讨要自己的借款并提交了银行明细等证据。但在庭审阶段婶婶提出该金额并不是小陈借给自己的,而是小陈的金融投资理财其提供了银行凭证作为证据。就此双方就该金额性质的争议进入了一种胶着的状态。
案件分析: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该金额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金融投资。因为合法的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应当清偿。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首先,律师分析原告小陈提交了银行明细,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被告主张涉案款项系投资款,但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原告委托代原告投资;也没有证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投资理财法律关系;其次根据被告提交的银行凭证,原告小陈向被告打款后,被告并未将全部款项打给案外人,而是留下2%,说明存在赚取息差的情况;小陈将款项付给被告后,收取的是固定收益而且该收益并无波动,更符合借贷的法律关系特征;最后关于利息,原告小陈陈述月息1.5%,被告称存在分红的情形;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也是可证明月息为1.5%,但是被告未举证证明偿还利息情况。因此律师建议原告小陈主张该金额是原告小陈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之债。且由于双方未约定该金额的具体还款日期,因此小陈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就此,原告小陈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出以上申请。主张该金额系民间借贷,要求被告返还本金以及利息。
法院判决:认定该案件为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以及其利息。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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