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舒某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和解笔录案
发布日期:2020-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梁舒某(女,福建省南安市人)于2009年1月与梁桦某(男,台湾地区居民)在福建省泉州市登记结婚。2009年4月30日,梁桦某向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彰化地院向梁舒某送达了起诉状及传票,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双方于诉讼中达成和解,彰化地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确定“两造愿意离婚”。
梁舒某于2011年8月2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彰化地院作出的前述民事和解笔录。
(二)裁判结果
泉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彰化地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对申请人梁舒某进行了合法传唤,梁舒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梁舒某在前述民事和解笔录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认可申请,该和解笔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无不应予以认可之情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有关规定,该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泉民认字第16号民事裁定,对台湾彰化地方法院2009年度第203号民事和解笔录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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