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承包合同不能成立
生活实例:
1994年6月8日,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承包某村村委会耕地,承包期间为30年,即自199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止。但合同中没有具体写明承包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也未注明承包土地的四至。2002年以后李某将其中的一亩让张某临时耕种了几年,张某耕种期间对该耕地不管理,李某自己收回该耕地又重新开垦耕种,现张某阻止李某继续耕种。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李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没有具体写明承包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也未显示承包土地的四至,李某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诉讼要件,法院无法判决支持李某的主张。
二、承包合同的制定
在实践中,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拟订。在拟订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听取承包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以充分反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志。
三、承包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如耕地的承包期,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为30年。
3.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监督等;承包方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4.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土地承包法》第22条对承包合同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条款的规定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提倡当事人尽量对合同的这些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履行,是非常重要的。但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少了其中任何一项一定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
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分述如下: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承包关系无法建立。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这些内容,合同中要规定细致、清楚,以防止差错,避免纠纷。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对“农业”的范围,农业法规定,土地承包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承包土地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提炼总结:
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部门拟订,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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