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该买单
发布日期:2019-10-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13年12月4日,原告陈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正三轮摩托车(该车系被告所有),搭载陈乙为被告林涛承运材料,途中遇交通事故,两人受伤。
经认定,陈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乙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陈甲赔偿陈乙医疗费等共计185000元。
陈甲认为,其是为被告帮工运载材料,对于已支付给陈乙的赔偿款185000元,自己有权追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付自己支付给陈乙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帮工关系。被告将自有的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正三轮摩托车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原告驾驶,且原告系为被告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审查认定,本案陈乙的损失总计163805.94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涛返还给原告陈甲81902.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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