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接收钢渣 两人获刑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成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钢渣中含有毒害性物质,仍在长江靖江段从该公司处接收94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货船运输至京杭大运河宿迁市宿豫区洋河大桥,被告人侍某利在洋河大桥码头接货,后将该批废钢渣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成又在长江靖江段69号标处接收113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红航货6166”货船运输至京杭大运河宿迁市宿豫区洋河大桥。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侍某利在洋河大桥东侧京杭大运河北岸卸货时被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过磅称重,被卸下的废钢渣计340余吨。2016年3月17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成、侍某利为逃避处罚,将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进行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戴庄镇王庄村境内运河边堆放,剩余260余吨废钢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转移。后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对洋河大桥桥底剩余260余吨和第二批1130余吨的废钢渣进行清理、转移。
2016年4月26日、12月21日,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第一批剩余固体废物和第二批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第一批转移至邳州市的固体废物不能判定为危险废物。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成、侍某利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侍某利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成、侍某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侍某利为逃避处罚,将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进行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境内,剩余260余吨废钢渣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剩余260余吨固体废物经鉴定被判定为危险废物,被告人侍某利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侍某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综合全案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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