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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27    作者:郭永军律师

姜XX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姜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5年8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开封县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

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姜XX系在校学生,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9月26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姜XX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开封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开公(西)取保字(2025)351号

犯罪嫌疑人姜XX,性别男,出生日期2008年XX月XX日,住址开封县XX镇XX村XX组,单位及职业无,联系方式。

我局正在侦查“2025.07.11”开封市开封县王X等人寻衅滋事案,因犯罪兼疑人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9月26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交纳保证金(大写)壹万元。

开封县公安局(印)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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