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装河砂引发纠纷 打人者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徐冰琪)   李某良在河边装河砂,与自称河砂所有者的李某林发生冲突,最后李某良将李某林打成轻伤二级。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良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18时许,家住五华县安流镇的李某良和家人在安流镇一石场旁的河边用塑料编织装载河砂。李某林见状后认为那河砂是他的,喊话不许李某良再装河砂后离开。李某良则认为河砂是公家的,不予理睬,并用电话将此事告知了村委干部李某高,要求其前来调解。接着李某高、李某雄一起来到现场处置了解情况。不久后,李某林再次返回时,见到李某良还称要继续装砂子,从而再次引起双方争吵辱骂。随后李某林手持镰刀冲向由李某良堆放的砂包处,去割堆放的砂包。李某良见状则手持一根木棍冲向李某林,朝李某林的双手和腿部打去,将李某林的双前臂和右膝盖击伤。经鉴定,李某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李某良能坦白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属民间纠纷引发,又是李某林在明知村干部到场的情况下采用过激行为,挑起事端,从而引发本案发生,受害人亦有过错在先,对李某良予以从轻处罚;但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