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发布日期:2019-08-15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介绍: 生效判决拒不执行  检方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六挂靠在其名下的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因张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六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张三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张三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 张三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将名下汽车专卖用于个人开销,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律师说法: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1.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以暴力方式阻碍执行等。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本案中张三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