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侵吞50万获刑
发布日期:201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8月,23岁的小婷大专毕业后进入某酒店,担任出纳,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自从她来了,所有现金的收入、提取、保管、支出、做账,都由其一手操办,其中主要负责保管我妻子陆某的两张银行卡,并从中提取现金。”据酒店经营者杨某陈述,酒店系个体工商户,自己是经营者,陆某为实际负责人。
“2018年11月,我发现好几个采购员暂支单上的现金,未及时归还酒店。”陆某说,“我就叫上会计和出纳一起查账,结果发现小婷偷偷将抽屉中的收据撕掉,原来这些收据上的钱都是客人直接付给出纳的,理应在之后交给酒店。”被抓个正着的小婷不得不承认此前也拿过酒店的钱,后经查账,发现她侵吞了50万元现金。
当天酒店便报案,小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自诉人杨某以小婷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上,站在被告席的小婷为自己心生贪念铤而走险的愚蠢行为懊悔不已。所侵占的钱小部分用于与男友马某平时生活开销,大部分用于他俩网上玩赌博游戏。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婷利用担任某酒店(个体工商户)出纳的职务便利,将代为保管的酒店财产共计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于是综合各因素考量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
个体工商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刑法意义而言,个体工商户实际上是个人而非企业和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内部员工,无论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按照规定,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中所指的单位,其财产权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本案中被害单位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被告人小婷只能构成侵占罪。
承办人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满足一己私欲而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最终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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