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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偷窃且盗用身份证六进宫

发布日期:201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平)  年过五寻的魏某终日游手好闲,曾因盗窃罪五次锒铛入狱。近日,再次因盗窃罪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12月8日,魏某伙同昔日狱中好友吴某(已判决)、赵某(已判决)商量到明溪县偷窃财物。三人来到邱某的一幢住宅处,由赵某在一楼楼梯口望风接应,魏某和吴某入室实施盗窃,在用撬棍撬门时,被住户发现,三人逃离现场。随后,魏某、吴某又来到徐某家中,由魏某在巷子口望风,吴某用撬棍将防盗门撬开,进入房屋内盗走8个银元和人民币200元。尔后,三人乘出租车逃离明溪。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个银元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15年10月13日,魏某伙同吴某在浙江省江山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盗得被害人郑某一的身份证及人民币300元。尔后,魏某使用郑某一的身份证,在三明、南平等地,共计11次登记住宿,致郑某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使用偷盗来的他人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魏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魏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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