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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26.6万 威宁县东风镇原某中学校长受审

发布日期:2019-07-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臧红梅)  7月10日下午,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某受贿一案。庭审现场,县纪委监委联合县法院组织了县教育局、全县各学校等单位相关领导干部90余人旁听了该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春节学期,威宁自治县东风镇某中学开设食堂,被告人龙某某(时任该中学校长)介绍郭某某(另案处理)到学校经营管理食堂,郭某某为了感谢龙某某,于2012年下半年送给龙某某现金3千元人民币。后郭某某想让叶某某(另案处理)接管食堂,就介绍叶某某认识了龙某某,龙某某在明知有相关文件规定不能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情况下,在2013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共收受叶某某现金共计26.3万元人民币,违规将学校食堂承包给叶某某经营,违规将国家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以餐票的形式发放给学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龙某某作了最后陈述。

  庭上,被告人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合议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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