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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佳县原县委书记辛耀峰贪腐被判十三年半

发布日期:201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月5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陕西省佳县原县委书记辛耀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辛耀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辛耀峰利用其担任府谷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佳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基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锦双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51万元、欧元10万元、美元30万元、价值人民币207.8675万元的房产一套、金条1000克。另被告人辛耀峰对其家庭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1580.997432万元、美元11万元、金条100克无法说明来源。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耀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辛耀峰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退缴了部分赃款,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社会各界人士及辛耀峰的亲属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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