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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日本战犯案

发布日期:2019-07-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1956年6月12日和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先后在太原和沈阳开庭,审理铃木启久等8人战争犯罪案(涉案者为军官)、福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涉案者为文官)、武部六藏等28人犯罪案(涉案者为伪满洲国官员)。审判持续了大约50天。根据罪行轻重及悔罪表现,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判处45名战犯八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背景

  在中国监禁的日本战犯,在侵略中国的战争中疯狂屠杀、掠夺和迫害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理应受到正义的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关押在太原和抚顺的日本战犯共1109名。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3批对在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同时,又分4案对罪行严重的45名日本战犯提起公诉。

  意义与影响

  中国基于未来中日友好和世界和平的信念,最终宽待了日本战犯,没有一人被判处死刑。中国对全部在押日本战犯的正义审判和妥善处理,受到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评价。

  对日本“二战”战犯的审判历史上共有三次。对日本侵略者侵华罪行的定性,在这三次审判中最终确定。这次审判是新中国依照国际法,由国内军事法庭审理,完全由中国人担任审判官,反映了深受战争重大灾难的中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这是我国司法审判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记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历史见证。(整理撰稿: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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