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人体藏毒”运输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9-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朱某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至天津市,后从天津市转乘列车至北京市,并从体内排出部分毒品。2月13日1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酒店房间,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归案,当场起获87粒黄色颗粒状物品,次日起获从其体内排出的4粒黄色颗粒状物品。经鉴定,上述91粒黄色颗粒状物品均为海洛因,含量为41.6%;共计517.04克,均已被收缴。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对此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朱某从宽处罚。
6月25日上午9时30分,鲁桂华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王洪波、人民陪审员王月茹组成合议庭,在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简洁、高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各环节衔接有序。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尤其是针对被告人朱某在境外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运输毒品时并不明知对方对其家人勒索钱财、其朋友受到捆绑和恐吓以及朱某脱离他人控制后,为获取报酬仍人体藏毒并未报警等情况,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逐一研究了是否构成胁从犯及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问题。对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影响量刑的因素,充分斟酌、平衡,形成了一致的量刑意见。随后,合议庭继续开庭,对案件进行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辩护人所提朱某系胁从犯等辩护意见,依照本案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评判和说理。最后,法庭对被告人朱某进行了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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