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浙江德清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受罚

发布日期:201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6月3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以某金属公司损害环境为由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该案由德清法院院长方海明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七人合议庭共同审理,德清检察院代检察长周甲准出庭支持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1日,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以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无法使用为由,指使被告人王某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向市政污水井。2018年1月15日,经德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污水中重金属锌含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经估算环境损害赔偿额在38975.4元至51967.2元之间。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被告人高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锌的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非法排放污水,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当庭判处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处罚金15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8975.4元(已缴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高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有关的职业及经营活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