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村霸”数罪并罚获刑六年
发布日期:201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饶某系西安市未央区某村前村委会主任,因竞选村委会主任与同村村民饶某甲发生矛盾。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饶某来到被害人饶某甲家经营的福利彩票站内,借故生非,使用金属指套殴打饶某甲,致其受伤。同年4月28日、5月20日,被告人饶某又先后两次在该福利彩票站,无故对饶某甲之妻唐某进行辱骂、威胁。5月24日,被告人饶某再次来到该福利彩票站内,无故驱赶顾客,并手持水果刀对唐某进行辱骂、恐吓、殴打,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饶某因同村村民饶某乙不支持其竞选村委会主任,遂携带猎枪一把和手枪两把进入饶某乙家中,对饶某乙及其妻程某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手枪拍打在场的刘某头部。
2018年5月31日16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饶某住所将其抓获,从其卧室内查获猎枪类枪型物一把、手枪类枪型物两把和猎枪弹八发(猎枪类枪型物系饶某2012年前后从王某处取得,其中一把手枪类枪型物系饶某2013年前后从陈某处以2000元购得)。经鉴定,猎枪类枪型物以火药动力为发射能源,手枪类枪型物以压缩气体为发射能源,均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饶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未央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或者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长期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累犯,应依法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从重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后再犯寻衅滋事罪,系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能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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