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发布日期:201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三人在没有完善生产手续的情况下,出资建设了土法炼铝炉车间(内设反射炉8个),洗矿车间(内有4台洗矿车及洗矿池),约6亩无防渗设施的水塘。2018年3月下旬至6月9日,廖东南、温东水聘请被告人廖海深管理该厂,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工作,并雇请工人开始非法炼铝。该炼铝窝点洗矿废水、废渣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塘,存在通过渗坑、埋管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018年6月9日,该非法炼铝窝点被政府部门查处。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炼铝厂排水口下游10米处地表水中氨氮、总砷的超标倍数分别为38.875倍、68倍,造成下游地表水体的污染,炼铝厂内地表水均已受到污染,该冶炼厂受污染的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开庭前,钦南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针对案件证据的意见。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法庭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控辩双方分别就证据发表了质证、答辩意见。随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廖东南等四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并就民事赔偿发表了意见。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表示,此次近距离旁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不仅直观了解了违法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也切实感受到了法院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决心,提升了自身环境保护意识,将在日后工作生活里身行力践,为守护好钦州的绿水青山贡献自己的力量。
据介绍,该案是钦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件。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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