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醉酒后未开车 为何也被判刑又罚金?
发布日期:201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9年3月6日,袁某用餐时目睹肖某(已判决)饮酒后,将其小轿车交予肖某驾驶。当日13时20分许,肖某驾驶该车载着袁某沿萍乡市区新城路由南门往东门方向行至与亨泰街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现民警执勤,便改道驶往东门道口以逃避查处,民警将其截获。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1393毫克/100毫升。
安源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肖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予他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袁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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