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替人担保惹债务 女儿替父偿债止纷争
发布日期:2019-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12月6日,李某祥之侄孙徐某兴向夏某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范某、周某(二人系夫妻)及李某祥为徐某兴的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徐某兴为逃避还款义务躲藏外地,无奈之下范某、周某为徐某兴代为偿还了借款。之后,范某、周某多次向徐某兴讨要20000元借款未果,便向李某祥索要。李某祥答应替侄孙还债,并于2018年3月3日向范某、周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由李某祥偿还二人替其侄孙代为偿还了的借款20000元,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条签订后,李某祥之女徐某敏自愿替父偿还了6000元,还下欠14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范某、周某多次向李某祥索要剩下的14000元欠款,但李某祥以其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缺乏偿还能力为由而多次拖延。无奈之下,2019年3月18日,范某、周某将李某祥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被告的实际情况,便通知了被告之女徐某敏参与庭审,在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最终以徐某敏自愿替年迈的父亲承担了此笔债务偿还义务而成功的调结了此案。
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是父债就该子女来偿还吗?然而并不如是。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的强制性规定,所谓的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子女未继承遗产的,无偿还父母债务的义务。但是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在此案中,被告李某祥之女徐某敏替父还债并非基于其遗产继承而进行债务偿还,而是自愿替父还债。女儿之举不仅平息了双方纠纷,还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的有机统一,彰显了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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