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证据不足,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否能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22 作者:蒋艳超律师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3.指导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浙民申295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在他人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取得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无法律根据;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其中“无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最重要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可见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出借人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最终导致败诉,为了弥补损失,便考虑从不当得利入手,认为既然无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便说明了原告支付给被告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么被告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若被告抗辩,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占有钱款存在法律根据,那么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因此无论被告举证成立与否,法院都会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款项,这是原告的想法。但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根据”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
假如一开始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文中予以回答:
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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