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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大货车柴油非法获利 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19-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王芳琴)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柴油非法获利案件。被告人韦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韦某林花费一万元在娄底市购买了一台二手大众帕萨特轿车,将车辆后排座位拆掉并购买了抽油泵、抽油管、管钳、老虎钳等盗窃柴油的工具,被告人蒋某在双牌县泷泊镇霞灯村租了一个专门用来存放柴油的库房并准备了油桶等工具。

  2018年4月11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韦某林开着改装的大众小轿车在娄底市双峰县“荣城名苑”营销部将一辆货车的柴油全部盗走;随后被告人韦某林又在双峰县“中鸿万宜家园”小区路边将一辆货车的油箱盗走。韦某林将盗窃来的柴油在永连公路双牌段的一加水处卖给过路的货车司机,共获利2000元。经鉴定,韦某林、王某、杨某祥盗窃的柴油价值19652.5元。

  2018年7月23日晚上至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林开着改装的大众小轿车带着被告人杨某祥来到宁远县新党校旁边的工地上的马路上,二人将停放在马路旁边的一台挖掘机及一台压路机的油箱撬开,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并运回双牌库房,蒋某将柴油卖给他人后分了1000元给韦某林及杨某祥。经鉴定,韦某林、杨某祥盗窃的柴油价值2516.5元。

  2018年8月11日晚上至12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林开着改装的大众小轿车伙同被告人王某来到宁远县“枇杷山庄”后面的工地上,用钳子等工具将六台后八轮大货车油箱撬开并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后又开车来到宁远县“世纪汇”工地上将工地上停放的三台挖掘机油箱撬开并将油箱内的柴油盗走,并将盗来的柴油运回双牌县的库房内。被告人蒋某将柴油卖给他人后分给被告人韦某林2500元,被告人王某2300元。经鉴定,韦某林、王某盗窃的柴油价值17136元。

  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表示当庭认罪。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的家属主动为被告人蒋某退赃15000元,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明知自己所卖的柴油是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盗窃而来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所犯盗窃罪、蒋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林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杨某祥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蒋某在公安机关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当庭认罪,对被告人韦某林、杨某祥、王某、蒋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家属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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