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中院首起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案判决生效
发布日期:2019-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6月份,被告人赵一丰在铜陵市财富广场A座1805号设立未经工商注册的“壹豊金融”公司,经营汽车装GPS开走借款业务(即车主借款时和放贷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汽车质押合同,放贷方在车主汽车上安装GPS,然后放款给车主,车主可以将汽车开走的业务,俗称“二开”业务),被告人张东、徐雄伟为该公司员工;赵一丰在芜湖市亦经营一相同业务的公司,被告人杨磊、崔进为其芜湖公司员工。自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赵一丰借民间借贷之名,指使徐雄伟、张东等人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指订立书面借款数额高于口头借款数额的合同,一份书面对外,一份口头私立)、汽车质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合同,从中非法骗取被害人“保证金”、“服务费”、“上门费”、“GPS”安装费等费用,并要求被害人按照书面合同上虚高的借款金额还本付息。
在被害人签订合同后,赵一丰随即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或以违约为借口,指使张东、徐雄伟或杨磊、崔进将被害人的车辆偷开至芜湖藏匿。赵一丰再以被害人“违约”为由,以扣车相要挟,除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本金虚高的借款外,还要求被害人“支付”所谓的拖车费、违约金等赎车费。赵一丰以其“壹豊金融”行业为依托,多次纠集徐雄伟、张东或崔进、杨磊,通过上述手段形成有预谋、有计划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一丰、徐雄伟、张东、杨磊、崔进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套路贷”的形式诈骗被害人财产,并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交付钱款,被告人赵一丰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徐雄伟、张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一丰、徐雄伟、张东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崔进、杨磊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赵一丰、徐雄伟、张东依法数罪并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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