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伤十级没有社保怎么赔偿?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罗忠平律师
2018年3月13日杨某入职佛山市某石材公司,从事的是杂工。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杨某在单位车间门口用推车运送大理石到货车的过程中,由于地面不平,推车上的大理石掉落,不慎压伤左脚。受伤后申请人即被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共住院10天(2018年7月18号至2018年7月28号),出院诊断为:1、左足第一跖压砸伤;末节开放性骨折。2018年10月12日,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7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杨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与其购买社保,每月的工资是现金发放,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
【仲裁裁决】
双方本着自愿及互谅互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以下调解:1、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一次性支付袁某补偿款人民币21000元。
【律师解析】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相关就医诊断证据,劳动者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向用人单位索赔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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