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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发布日期:2019-04-08    作者:刘军律师
  20141117赵某与X产及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息。同日,X产出具借条及收据一份,确认收到赵某借款;担保方与X产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因担保方为担保X产之债权,由X产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为担保方设定抵押权,抵押物为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后因X产未按约向赵某还本付息,赵某与担保方签订《还款协议》,由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转给担保方。担保方通过邮寄方式告知X产代偿情况,并向X产主张权利未果,故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件,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当事人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出借人按约出借后,X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根本违约。担保方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义务,为债务人代偿后,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向X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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