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工伤私了协议有什么效力
发布日期:2019-04-01 作者:李玉芳律师
彭某于2003年5月14日到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彭某从事的是金属结构工作,每月工资900元。2004年11月3日,彭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电气公司支付。彭某出院后继续治疗,医药费先由自己垫付,然后找公司报销。治疗终结后,彭某与电气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电气公司一次性向彭某支付5000元伤残赔偿金,彭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张相关权利。同年9月,彭某向某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并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某电气公司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向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彭某为8级伤残。2005年11月,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立案后,开庭查明上述事实。此外,按该省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解除工伤8级人员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伤残劳动者支付4万余元工伤待遇。
工伤私了协议有什么效力
彭某受伤后虽然与电气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彭某在与电气公司协商时没有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彭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其处分权利的行为有瑕疵,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仲裁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彭某为工伤8级伤残,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电气公司应向其支付工伤待遇赔偿共计4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5000元,远低于彭某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协议内容明显对彭某不利。综合以上两点,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电气公司应依法支付彭某的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庭经合议,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裁决某电气公司依法向彭某支付相应工伤的待遇;电气公司按《协议书》已支付给彭某的5000元予以扣除。理由如下,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仲裁庭认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但这种处分行为应建立在劳动者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的基础上,即劳动者明白无误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得到哪些现实利益等。而本案中,虽然《协议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但在协商过程中,彭某尚未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此时其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彭某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后可以获得什么利益,导致其轻易与电气公司订立了协议。因此,彭某处分其权利的行为属于有瑕疵的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另外,经过审理,彭某因工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应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仅为5000元,过分低于彭某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履行该协议的后果明显对彭某不利,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综合以上两点,按《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则,仲裁庭裁决撤销双方的《协议书》,电气公司依法支付彭某工伤待遇共计4万余元,公司按《协议书》已支付的5000元予以扣除。以上文章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