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火铳围猎野猪 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拘役
发布日期:2019-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上午,王某、陈某(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三人相约前往黎川县潭溪乡文青村桔园捕杀野猪。陈某、王某各携带一支火铳,路上何某、王某被黎川县公安局执勤巡逻民警查获,陈某携其火铳逃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持有的火铳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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