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补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申请人李XXXXXXXX于200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XXXX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直至2008年3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离职以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其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以该项诉请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2年7月7日公开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XXXXXXXX的该项请求。李XXXXXXXX不服诉至法院。
二、法院的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发放原告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且被告自2008年3月为原告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原告至2012年4月27日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申请时效的规定, 因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李XXXXXXXX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在此期间,原告考虑到其履行补缴社保的实操性,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将社会保险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就应与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样,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确定。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7第6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其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的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都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苏州马恩杰律师解析:关联公司劳动维权
- 青岛口碑好服务好的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案例分享:李某居家办公遭乙公司以旷工辞退,律师代理成功获赔违法解除赔偿金
- 苏州马恩杰解析:员工不同意调岗,也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类案件-追索赔偿金
- 苏州马恩杰解析:公司仅以业绩数据差为由辞退合法吗?
- 青岛劳动纠纷裁判思路解读,张绍永律师以曲某某索赔案拆解无固定期限合同维权全套法律方案
- 青岛短期务工工伤维权指南,张绍永律师结合张某某工伤案详解企业消极应诉的重大法律风险
- 青岛专业靠谱的劳动争议办案实务梳理,张绍永律师拆解张某某短期用工十级工伤待遇纠纷案,复盘企业被动应诉补救与证据抗辩专业技巧
- 青岛专业靠谱的劳动争议合规指南,张绍永律师复盘物流行业员工拒签合同索要二倍工资纠纷案,拆解企业应诉举证与调解减损实操技巧
- 青岛劳动争议证据实务指南:专业靠谱的劳动争议律师张绍永依托曲某某被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拆解录音取证与庭审抗辩技巧
- 法理深度解析|青岛劳动争议纠纷,专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刘爱玉复盘李某遭无故认定旷工被辞退维权经过,读懂辞退类用工风控要点
-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承担连带责任
- 别让公司跑了!仲裁院缺席裁决,青岛即墨的孙海山律师帮员工追回血汗钱
- 主播竞业限制纠纷案例解析:没有补偿的竞业条款为何被判无效
- 老板跑了,店注销了,欠你的二倍工资还能要回来吗?青岛即墨的孙海山律师告诉你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