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入室作案九起 两男子臭味相投均再次获刑
发布日期:2019-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冯光兴(男,枣阳王城人)与被告人李某进(男,枣阳南城人)刑满释放后,没有正当职业,再一次干起了老行当。2018年8月20日上午,两人经预谋后窜至枣阳市刘升镇杨湾村一组,由李某进望风,冯某兴翻墙进入邹某清家中,将卧室内9690元现金盗走。
随后两天,两被告人又窜至刘升镇高堤村二组、油坊村二组、枣林村六组,由李某进望风,冯某兴入室盗窃多户村民家中现金,共计9525元。
8月27日上午,胆大妄为的两被告人窜至随县金成村二组、金成村三组,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入室盗窃多户村民家中现金3250元。
经查明,2018年8月20日至8月27日,被告人冯某兴伙同李某进骑摩托车先后到枣阳市刘升镇、随县吴山镇等地,采取翻墙入室、剪断门锁等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九起,盗窃现金及手机、银首饰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465元。作案后,赃款二人平分,已挥霍。
法院还查明,两被告人都曾留有犯罪记录,其中被告人冯某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十三年,2016年6月4日才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进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枣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兴、李某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兴、李某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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