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看守工地时被毒蜂蜇亡 雇主被判赔21万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赵双剑律师
昨天从连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连州一男子在看守工地时被毒蜂蜇亡案有了结果,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雇主姜×庆赔偿217597.47元给死者家属。
看守工地被毒蜂蜇亡
据死者的儿子李×鸿介绍,其父李×清从2012年3月开始至去年11月15日发生事故死亡止,一直是姜×庆聘请看守工地的员工,每月工资1200元。
去年11月15日13时30分,李×清在雇主的一栋烂尾楼内看守,发现烂尾楼五楼处悬挂着两条方木,随时有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便走上五楼将方木取下来,顺手将方木丢到旁边的楼面上,没想到刚好砸中一窝毒蜂。毒蜂追来,李×清在奔跑中被杂物绊倒,摔断了右腿,想爬起来才发现动不了。当其被工友发现时,脸被蜇得肿了起来,后由于病情恶化不治身亡。据其家人透露,死者生前与雇主没有签订合同,事后,雇主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及安葬费合计5.3万元,家属遂将雇主告上法庭。
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
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被告姜×庆聘请李×清担任门卫。工作时间、地点、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约定。李×清在姜×庆未完工的楼房巡查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毒蜂窝的形成应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李×清在巡查未完工的楼房时,应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而没有发现。法院认为李×清在提供劳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姜×庆对李×清在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应承担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217597.47元。
扣除被告姜×庆已经赔付的53000元,被告姜×庆还应赔偿原告164597.47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