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王亚玲律师
| 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
| 未戴安全帽,受伤少赔偿 在施工现场受伤的农民工曹师傅将福建连城某装潢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5万余元。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于事发时没有戴安全帽,曹师傅对自己受伤也要负责,法庭判决被告某装潢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曹师傅获赔8.75万元。 在曹师傅看来,是被告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混凝土砖块从脚手架上掉下砸伤自己,被告理应全额赔偿。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曹师傅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反了建筑工程人员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庭在逐项审核赔偿费用后作出了前述判决。 “未戴安全帽,赔偿打七折”看似不近人情,实则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 现在,许多企业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尽管大家都知道安全帽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安全,避免或减轻高处落物冲击力的伤害,但不少人都心存侥幸,觉得事故哪那么容易就发生到自己身上。 一次赔偿胜过千次空洞说教。要通过以案说法,让工人们认识到遵守安全规范不是为别人而是为自己,诸如不戴安全帽等违规行为,虽然能逞一时之快,却有可能带来“流血又流泪”的严重后果。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作业规定,减少和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