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李玉芳律师
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入职某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大货车司机。入职时王某主动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某有限公司认为招人不容易,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并要求王某手写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是王某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王某承担。
2018年10月10日,王某以某有限公司“未缴纳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某有限公司认为王某签订了承诺书,是王某自己的原因的造成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于是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
二、争议的焦点:
员工自己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经济补偿?
三、案件评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经济补偿。这是本案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内在逻辑。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情形,即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有巨大的争议,并无统一做法。目前全国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一)无例外的支持经济补偿。
1、具体而言:只要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例外。
2、理由如下:该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即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而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在实务中就采用这种观点。
3、裁判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25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不支持经济补偿。
1、具体而言: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员工主动提出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如果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江苏省、浙江省采用这种观点。
2、理由如下: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书面作出承诺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用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该对其签署的书面承诺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是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虽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是对于经济补偿不应得到支持。
3、裁判依据: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有条件的支持经济补偿。
1、具体而言:原则上支持员工获得经济补偿,但是有条件的。具体条件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
2、理由如下: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的过错,根据诚信原则,是可以不支持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而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时,这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既要补缴社会保险,又要支付经济补偿。
3、裁判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观点是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适用于当地的裁判观点。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因为省一级未作出统一的裁判依据,各市各自为战,以上三种观点均有采用的。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处理的技巧更加科学,并采信第三种观点,有条件的支持经济补偿。最后,建议国家层面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最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全国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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