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工伤员工该如何索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邓普云律师
邱某等4名投资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可以要求他们4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资人属于责任主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即在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与之对应,A自然可以要求将邱某等4名出资人作为承担责任的对象。
另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资人难辞其咎。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A早在9个月以前就已遭遇事故伤害,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邱某等4名投资人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完全知道相关情况,但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没有将A的工伤保险待遇列入清算费用,置自身法定义务于不顾,构成严重失职,理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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