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一致怎么办,应适用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何龙律师
赵某于2008年10月31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为2年,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年10月初,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2009年12月30日起,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从2010年开始奖金发放不再依据考核进行发放,而是按年度发放,在本单位工作满一整年(工作至当年度12月31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2010年9月30日,单位通知赵某,合同于2010年10月30日到期,单位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初赵某绩效考核合格,但按照公示的新规定,单位不再支付赵某年终奖金。赵某认为,在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他的工作岗位、工资、奖金支付均有约定;且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因此,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应适用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赵某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而且在发生争议后,赵某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故应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年终奖。
律师评析:既有内部规章制度,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制度、合同都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以哪一个作为依据,将直接导致仲裁结果的差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势必产生重大影响。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是双方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产生的合意,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的一种内部规则是单方行为。双方行为比单方行为更加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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